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地質調查局,各州、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7〕86號),經2018年3月2日第4次廳黨組會研究,現將調整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7〕86號),將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涉及礦種的劃定礦區范圍審批、采礦權審批登記、探礦權延續登記(含延續中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探礦權保留登記、探礦權注銷登記,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的采礦權延續登記、采礦權注銷登記和探礦權延續登記(含延續中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探礦權保留登記、探礦權注銷登記,委托下放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獨立依法審批并使用其印章(具體委托下放事項詳見附件)。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托下放涉及礦種(不含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采礦權出讓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按照“規劃控制、計劃投放、公開出讓”的原則,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3號)、《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云政發〔2015〕49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5〕38號)等國家和省關于采礦權出讓的各項規定,年度出讓計劃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公共利益、產業政策及未納入州(市)級年度出讓計劃的采礦權不得出讓。
三、委托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礦業權勘查開采范圍跨州(市)行政區劃的,由占勘查區塊、礦區范圍面積大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登記,涉及的其他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探礦權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第八條規定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或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等原因縮減勘查區塊面積的,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登記。
探礦權變更勘查單位事項,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四、委托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應嚴格按照《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云國土資〔2016〕85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和《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土資源廳轉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非稅〔2017〕68號)的規定執行,按分成比例,分中央、省、州(市)級、縣級四級開單分解繳庫。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托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估及征收。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權限委托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辦理采礦權延續、注銷登記的,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估及征收;其他登記業務涉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仍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評估及征收。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簽訂的各期次出讓收益合同及征收繳納憑證審查礦業權人出讓收益的繳納情況。按照“誰負責審批,誰簽訂合同,誰負責征收”的原則,由簽訂合同的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建立征收臺賬并負責對分期繳納的出讓收益進行追繳。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要使用并依據2015年省國土資源廳布置的“全省非稅收入征收監管系統”,逐礦錄入并建立征繳電子臺賬,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聯網核查每個礦業權的繳費情況。原礦業權涉及繳納價款的,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應督促礦業權人按原礦業權出讓合同或分期繳納批復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價款。
五、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托下放涉及礦種(不含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采礦權對應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采礦權對應的保有礦產資源儲量為小型規模的,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其他仍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評審備案。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炭采礦權(含劃定礦區范圍)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
開采范圍跨州(市)行政區劃的采礦權,礦產資源儲量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評審備案。
占用資源儲量登記和殘留資源儲量登記按照“誰評審備案、誰登記”的原則,在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后,由備案機關及時進行登記。壓覆資源儲量登記按照“誰審批、誰登記”的原則,在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同意后,由審批機關及時進行登記。
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規定,地質資料向省國土資源廳匯交。
六、委托下放審批事項涉及原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在2018年12月底前仍按委托下放前的程序由省國土資源廳公開選定的專業機構組織評審。自2019年1月1日起,與委托下放審批事項相對應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公開選擇的機構組織評審。
七、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托下放涉及礦種(不含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對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備案。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礦種對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仍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查備案。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云國土資〔2017〕96號)規定做好審查備案工作。
八、委托下放事項的審批,在現有三級聯網審批系統和礦業權管理信息系統中運行,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收件后同步上傳州(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并聯審批登記,審批登記完成后,相關電子審批資料通過三級聯網審批系統上傳省廳歸檔,紙質檔案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存檔。
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調整后,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托下放涉及礦種采礦權及各州(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證權限采礦權由各州(市)或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自行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配號。
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省級發證權限委托下放涉及礦種的探礦權、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發證委托下放涉及礦種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由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成行政審批后生成配號文件,通過三級聯網審批系統上傳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省國土資源廳對各州(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傳的配號文件不進行技術審查,由省國土資源廳信息平臺直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配號,完成配號后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繕證。
九、為確保上、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管理相關基礎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銜接,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及時開展礦業權登記數據庫更新工作。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指派專人專管維護礦業權有關管理信息系統和基礎運行環境,通過礦業權分發服務下載礦業權登記數據庫,并負責所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登記數據庫的更新維護。根據工作需要,礦業權登記數據庫可適時交換更新和備份,每月末必須進行一次交換更新和備份。
十、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應切實發揮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指導和管控作用,堅持生態優先發展戰略,嚴格執行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礦業權審批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礦山生態環境綜合評估及聯勘聯審制度,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及產業政策的不得審批登記。
十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委托下放范圍開展出讓和審批登記工作,嚴禁越權發證,嚴禁將大中型儲量規模的礦產地化大為小,分割出讓。對違法違規出讓和審批登記礦業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審批發證機關及直接責任人責任。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委托下放的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越權出讓和審批登記礦業權,省國土資源廳責令限期糾正而又逾期不糾正的,省國土資源廳將依職權予以撤銷,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服務,認真執行礦業權到期提醒制度,對審批登記業務涉及的報件資料執行全省統一規范要求,不得超出規定層層加碼。要建立健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強化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監管力度,堅決打擊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做好人員編制的合理調配,切實保障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調整后相關審批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將委托下放事項涉及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評審、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十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將本次委托下放事項再次下放。
十五、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收件且未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記決定的,仍由省國土資源廳繼續辦理。執行之日起,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一律按照委托下放后礦業權審批權限進行審批登記。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15日起執行。
附件:委托下放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事項明細表.xls
云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