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地質調查局,各州、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
現將《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轉發你們,經省國土資源廳2018年第5次黨組會議研究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探礦權年度出讓計劃擬出讓勘查區塊范圍不得小于1個基本單位區塊。除國土資規〔2017〕14號文件第(六)條第1款規定情形外,擬出讓勘查區塊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與其他礦業權間距一般不小于300米。
二、探礦權延續申請批準時,原勘查許可證在有效期的,其有效期應始于原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截止之日;原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已屆滿的,應以批準之日為有效期起始日。
三、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以及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取得但出讓時對能否變更勘查礦種未有約定的非油氣探礦權,除勘查主礦種為金屬類礦產的可申請勘查礦種變更為其他金屬類礦產外,其他一律不得變更勘查礦種。
四、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探礦權是指以協議出讓方式新立、擴大勘查區塊范圍、變更(含增列)勘查礦種等取得的探礦權。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探礦權未滿10年(以頒發勘查許可證有效期起始日起算),因資源整合、煤礦和非煤礦山轉型升級需轉讓變更的,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探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按協議出讓探礦權要件要求及程序辦理。
五、探礦權延續并提高勘查階段的同時,按照國土資規〔2017〕14號文件第(九)條規定縮減勘查區塊面積的,可在下一次延續未提高勘查階段時,憑政府相關部門證明文件,抵扣按國土資規〔2017〕14號文件第(八)條規定需縮減的面積,未提出抵扣申請的,視為放棄抵扣。因探礦權勘查區塊范圍與基本農田保護區重疊,按規定縮減勘查區塊面積的,參照執行。
六、探礦權因與各類保護區、規劃禁止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工程建設項目壓覆區重疊等,扣除重疊范圍后,造成探礦權勘查區塊分立的,可以申請探礦權分立,但探礦權分立后,不得單獨變更主體。
七、已設探礦權因資源整合涉及夾縫資源需要擴大勘查范圍且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可申請擴大勘查范圍,其他情形原則上不得擴大勘查范圍。
八、勘查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申請探礦權轉讓變更并按規定提出延續申請的,由受讓人同時提交延續申請相關資料。
九、勘查許可證遺失需補辦的,探礦權人提交補辦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查驗原件,提交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工商信息登記表(包含股東信息,原件)、全體股東簽字知情書(原件)、資料真實性承諾書(原件)等資料,向遺失的勘查許可證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由非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企業或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變更勘查單位的,探礦權人提交變更勘查單位申請書、勘查許可證(原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與原勘查單位解除合同的證明材料(原件)、新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材料(原件)、資料真實性承諾書(原件)等申請資料,向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勘查許可證上注明并加蓋審批登記印章。由非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企業或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对颇鲜临Y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管理的若干規定》(云國土資〔2010〕142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云國土資〔2011〕78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探礦權延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土資〔2013〕167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實施前省國土資源廳已印發的其他文件中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云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