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化礦產資源同一礦種同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自然資規〔2020〕3號
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7號)的相關規定,結合云南省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實際,現就深化礦產資源同一礦種同級管理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
(一)礦業權年度出讓計劃。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11種礦產探礦權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審查后報省政府批準。其他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實行與登記權限一致的同級管理制度,礦業權年度出讓計劃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審批的礦業權年度出讓計劃由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逐級編制上報。
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11種礦產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以外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的審查報批。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的審查報批。
(二)探礦權出讓登記管理。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9種礦產探礦權新立、擴大勘查范圍、合并、分立、變更(增列)礦種出讓、登記和煤、煤層氣2種礦產的探礦權出讓、登記。
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9種礦產探礦權延續、縮小礦區范圍、轉讓變更、變更探礦權人名稱、保留、注銷(含公告注銷)登記及戰略性礦產以外其他礦種的探礦權出讓、登記。
(三)劃定礦區范圍和采礦權出讓登記管理。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9種礦產劃定礦區范圍、采礦權新立、擴大礦區范圍、變更(增列)礦種的采礦權出讓、登記和煤、煤層氣2種礦產的采礦權出讓、登記。
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9種礦產采礦權延續、縮小礦區范圍、轉讓變更、變更采礦權人名稱、注銷(含公告注銷)登記,以及除戰略性礦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外其他礦種的采礦權出讓、登記。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的采礦權出讓、登記。
二、其他事項
(四)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完成省級管理的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9種礦產下放事項審批登記后,通過智能審批系統生成配號文件上傳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信息平臺向自然資源部申請配號,完成配號后由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繕證,并同時將審批資料電子檔案歸檔匯交,納入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一礦種同級管理信息體系。其他礦種由州(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權限完成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后,向自然資源部申請配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監督檢查。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將所負責的出讓登記權限下放到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五)礦業權勘查開采范圍跨州(市)行政區域的,由占勘查區塊、礦區范圍面積大的州(市)資源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登記,涉及的其他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六)礦業權勘查開采礦種有兩個及以上的,按主礦種出讓登記權限進行管理。已設礦業權變更(增列)勘查開采礦種涉及主礦種發生變化的,按變更(增列)后的主礦種出讓登記權限進行管理。
(七)礦業權出讓收益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等國家和省關于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縣(區、市)24%比例分別繳入各級金庫。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誰審批、誰征收、誰負責、誰歸檔”的原則,由簽訂合同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工作,建立征收臺賬并負責對分期繳納的出讓收益進行追繳。
由省級管理的戰略性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除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9種礦產辦理采礦權延續、縮減礦區范圍、轉讓變更、采礦權人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時由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估及征收外,其他登記業務涉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估及征收。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金額、繳納時限及繳納憑證,審查礦業權人出讓收益的繳納情況,并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依法加收滯納金。
(八)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11種礦產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其他礦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由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的開發利用方案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機構應按規定公開選擇,涉及的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九)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11種涉及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審查備案。其他礦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涉及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由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做好審查備案工作。
三、工作要求
(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堅持生態優先發展戰略,切實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的管控和引領作用,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礦業權審批登記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聯勘聯審、礦山生態環境綜合評估和規劃審查制度,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及產業政策的不得審批登記。
(十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開展礦業權出讓和審批登記工作,嚴禁越權發證,嚴禁將大中型儲量規模的礦產地分割出讓。對違法違規出讓和登記礦業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審批發證機關及直接責任人責任。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對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越權出讓和登記礦業權,省自然資源廳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省自然資源廳將依職權予以撤銷,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服務,認真執行礦業權到期提醒制度,對審批登記業務涉及的報件資料執行全省統一規范要求,不得超出規定層層加碼,嚴格落實“一次性”告知要求。建立健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強化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監管力度,堅決打擊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各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盡快完成審批系統的建設,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與省級智能審批系統的對接,全省礦業權登記納入同一數據庫管理。做好人員的合理調配,切實保障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調整后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
本通知適用于省級及以下礦產資源出讓登記。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的通知》(云國土資〔2018〕34號)自本文件執行之日起廢止。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