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質調查局,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進一步規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編制、評審備案工作,根據《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云國土資〔2017〕96號),結合機構改革后職能調整和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等有關要求,現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評審備案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方案編制及評審備案工作
(一)實行合并備案制度。省自然資源廳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實行《方案》合并備案制度(備案表詳見附件1),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職責的部門負責《方案》備案工作,備案表省級加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部門公章,州、縣級加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章,不再實行原“分別到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地質環境和耕地保護業務部門備案”制度。
(二)進一步規范《方案》編制工作。一是《方案》應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年度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安排,確保治理措施的科學性、可實施性,礦業權人應按照《方案》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方案》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落實年度任務的監管;二是《方案》除應對基金總額進行計算外,還應根據年度工作任務明確對應年度的基金數額;三是《方案》附件、附圖應按新要求(詳見附件2)編制;四是進一步明確《方案》服務年限。《方案》適用年限根據開發利用方案及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確定,一般為5年,最多延長至8年(礦山剩余服務年限超過5年但不超過7年(含7年)的,可一次性編制《方案》,有效期至礦山閉坑)。
(三)進一步規范動態投資計算。為減輕礦山企業負擔,合理確定動態投資,編制《方案》時,原則上按《方案》服務年限計算動態投資;《方案》到期,礦山仍有服務年限的,礦山企業應修編《方案》,按上述原則重新計算動態投資;其計算標準按云國土資〔2017〕96號確定的編制指南執行。
二、進一步明確基金提取和使用
(一)基金計提基本辦法。根據《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規〔2019〕4號)(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本通知下發后評審備案的《方案》,應按照《方案》明確的年度治理恢復任務投入資金額度計提基金;本通知下發以前評審備案的《方案》,有年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計劃的按年度計劃數額計提基金。無年度繳存計劃的,根據《方案》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總額和對應的工作年限計算年均投入資金數額,作為每年計提基金的依據。
(二)基金使用基本原則。礦業權人應按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基金的使用原則、使用范圍自主合理使用基金,切實做到邊生產、邊治理?;鸬脑O立、計提、使用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執行情況,納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填報并公示。礦山企業應于次年1月前將年度基金存儲、使用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監測及本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土地損毀、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報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督促礦山企業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三、進一步明確辦理采礦許可證審批登記有關要求
采礦權人申請辦理采礦權申請登記時,應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5號)中“填表說明”據實填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情況,重點說明基金計提、使用情況和土地復墾費用預存、使用情況。本通知下發后,《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云國土資〔2018〕141號)采礦權申請資料清單中關于“在新舊報盤軟件過渡期間,礦業權人還應按規定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執行情況(原件)”的要求不再執行。縣級自然資源局負責生態修復的部門在填寫“礦業權智能審批系統—縣(市、區)審查意見”時應據實對采礦權人計提、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等履行相關礦山生態修復法定義務情況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采礦權人未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不得出具同意辦理采礦權登記的意見。
四、有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監管。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進一步加強對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督促礦業企業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實施治理工程。
(二)進一步加強宣傳,落實責任。要結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建立工作,加強政策宣傳,積極引導礦山企業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損毀、誰復墾”原則,落實礦山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的主體責任,用好用活基金和土地復墾費用,切實做到“邊開采、邊治理”。
(三)進一步轉變作風,強化服務。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耐心細致做好服務,指導礦業權人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切實做好《方案》編制、基金建立、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工程組織實施等工作。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省廳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4月3日